土地徵收条例

本文档由 天上星 分享于2009-01-05 07:12

竣继承登记,其徵收补偿费得由部分继承人按其应继分领取之;其已办竣公同共有继承¸¸¸区段徵收范围内土地,经规划整理后,除依前条规定配回原管理机关外,其处理方式如下∶ 一,抵价地发交被徵收土地所有¸¸¸
文档格式:
.doc
文档大小:
61.0K
文档页数:
31
顶 /踩数:
1 0
收藏人数:
3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待分类
添加到豆单
文档标签:
土地徵收条例 申請 段徵 管直轄 土地 開始 利人 条例 古蹟 使用者
系统标签:
土地 一併徵 改良 核准 主管 条例
下载文档
收藏
打印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豆丁书房APP  

获取二维码

分享文档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复制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复制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复制

默认尺寸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