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本文档由 07793216 分享于2010-07-05 08:36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
分享: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