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个税2007-946

本文档由 lovepeijunli 分享于2010-07-06 11:52

/>国家税务总局<br />国税函〔2007〕946号<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 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 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br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 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问题的请示》 (青地税发〔2006〕132 号) 收悉.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 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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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 税收 国税 个人所得税 薪金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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