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制造者和器械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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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osmundasz1 分享于2013-09-18 14:46

任何制造者在以自己的名义将器械上市时,应向注册营业场所所在成员国管理当局通知 下列事项:注册营业场所的地址;关于试剂、试剂成分、校准产品和对照材料在共同技术性能和/或分析化学方面的信息,任何重大变更,包括终止上市,其它器械的必要说明。对于附录2所包含的器械和自试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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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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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 制造者 医疗 注册 成员国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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