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

本文档由 二锅头 分享于2009-01-30 19:57

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或 (b)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 ¸¸¸域法院法官的人¸ (c)上诉委员会可维持,更改或撤销有关执行通知,以及作出所需的相应命 令¸ (d)除非上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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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 電子 香港 裁判官 罪行 下述 提供者 使用者 宗上訴 申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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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讯息 应邀 条例 拒收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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