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净资产账面值作为国有股交易“底线”不符合经济学和会计学原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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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有股转让价格的“底线”设置,最早出自国家国资局于1997年3月24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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