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未核销补税操作细则
本文档由 alex.ma2007 分享于2010-09-20 08:58
根据国税通知要求,近期对2009年1到9月出口的审核通过的历史库数据,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了后台比对,发现有部分出口货物截止目前,仍未收汇核销。现要求组织核查,请各企业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收汇核销证明(或远期收汇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核销证明的,请务必内通过448表进行补税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操作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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