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未核销补税操作细则

本文档由 alex.ma2007 分享于2010-09-20 08:58

根据国税通知要求,近期对2009年1到9月出口的审核通过的历史库数据,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了后台比对,发现有部分出口货物截止目前,仍未收汇核销。现要求组织核查,请各企业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收汇核销证明(或远期收汇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核销证明的,请务必内通过448表进行补税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操作方法如下:
文档格式:
.doc
文档大小:
25.5K
文档页数:
1
顶 /踩数:
5 0
收藏人数:
1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经济/贸易/财会  —  税收
添加到豆单
文档标签:
出口补税
系统标签:
核销 补税 出口 货物 细则 号对应
下载文档
收藏
打印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豆丁书房APP  

获取二维码

分享文档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复制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复制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复制

默认尺寸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