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实务
本文档由 梦想 分享于2010-09-28 21:55
1、对口接待原则。属行政系统的来宾,厅局级及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上级业务对口部门来宾或兄弟单位相关部门来宾(厅局级以下),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接待,总经理办公室给予业务指导和协助。属党群系统的来宾,对应党委办公室的接待任务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对应党群系统其他部门的接待任务,由相关部门组织接待,党委办公室给予业务指导和协助;矿区服务事业部来宾由矿区服务事业部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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