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地税部门提醒企业 奖励旅游应交个人所得税

本文档由 aitoms1 分享于2009-02-20 16:47

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提醒称,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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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财会  —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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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会计 税务 个人所得税 济南 地税 当期 薪金 研讨会 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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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地税 奖励 旅游 提醒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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