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要求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本文档由 aitoms1 分享于2009-02-22 23:58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得举办或参股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或提供技术服务相关的商业性公司,凡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将服务单位有无利用服务之便强制搭售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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