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本文档由 aitoms1 分享于2009-02-23 15: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文档格式:
.pdf
文档大小:
4.85K
文档页数:
1
顶 /踩数:
4 0
收藏人数:
1
评论次数:
0
文档热度:
文档分类:
经济/贸易/财会  —  税收
添加到豆单
文档标签:
财税 会计 税务 营业税 广播电视 税目 数字 国税 总局 营业额
系统标签:
营业税 付费 频道 征收 有线 广播电视
下载文档
收藏
打印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豆丁书房APP  

获取二维码

分享文档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复制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复制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复制

默认尺寸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