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
本文档由 yflltt 分享于2010-10-10 22:28
【内容摘要】 “应知”或者“应当知道”指的都是明知,因而属于故意的范畴,但“应当知道”容易误解为不知,而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此,应当引入推定故意的概念。
下载文档
收藏
打印
分享: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