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本文档由 bear200116 分享于2010-10-13 21:28
奥斯丁对法理学范围的确立,即将法理学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中,创立了所谓“一般法理学”。在奥斯丁逝世以后,他的法理学成为了英国法学中法理学教育的基础,流行了近一个世纪,直到哈特和他的《法律的概念》取代奥斯丁在英国分析法学中的地位为止。在奥斯丁以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传统继续发展,其影响更多地反映在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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