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1998 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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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条 国际仲裁院成员 加国际商会仲裁 (1)仲裁院主席和秘书处人员 得在国际商会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当事人顾问. (2)仲裁院 得指定副主席或仲裁院委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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