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体人行为能力的补正制度
本文档由 千古一帝 分享于2014-09-27 21:56
民法是权利法,体现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民法又是人法,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使命。 连体人作为民事主体中的特殊存在者,一直游走民法的边缘,由于先天的身体上的限制,使他们当然的欠缺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的实施民事行为,因此,如何补正其民事行为能力?本文在构建连体人行为能力的补正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框架下,对比分析代理和监护两种制度,指出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新型成年监护制度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