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人体试药案宣判试药者仅获赔1万元

本文档由 jahtp 分享于2009-03-07 04:19

该案主审法官陈正山在接受采访时说:社会要发展,科学要进步,这是历史的必然,发展过程中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但仍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来处理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医学的进步取决于对人体对象进行实验研究,但在试验时应优先考虑实验对象人的健康幸福,其次才考虑科学和社会的利益。此案判决的警示意义在于:人体药物试验受试者的知情权“忽悠”不得,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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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  —  理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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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郭恒 试药 人体 江苏 原告 首例 受试者 新药 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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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 宣判 人体 郭恒 原告 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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