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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本节考纲要点: 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 4 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 价机构‛)或者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 责;(结论责任) 2、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 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质量管理责任) 3、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 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限制) 4、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技术规范责任) 5、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 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禁止不 正当收费、竞争责任) 6、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 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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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影响评价工作;(禁止越级评价、拒绝评价的责任) 7、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 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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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食品科学]201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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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 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 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


3个要素组成。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 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


4、 法律规范的特点:国家制定和认可;只有统治阶级有;除习惯法外为成文法;是一般行为规范。


5、 法的本质: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一般性2)意志内容客观性3)意志内容


统一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6、 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属人注意、属地主义、二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


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2)关于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地区、超出国境;3)关于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6月29日发布安全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到达一定期限时候生效。


7、 法的溯及力: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刑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8、 法的特征: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指定的:须经3次常委会议(所谓“三读”)方


能表决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9、 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


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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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食品科学]2012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讲义3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环保法》有关规定 (1)掌握环境的含义;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3)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野生动植物自然分 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 名木的有关规定; (4)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 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6) 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 关规定; (7)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 定; (8)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9) 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掌握环境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 2 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 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 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 和乡村等。 二、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

向豆丁求助:有没有法律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