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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1]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引人注目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的时候,可以解释宪法,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的措施和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判定其违宪,该法律或行政命令就失效。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宪为理由推翻成文法规,从逻辑上就是九位大法官有权推翻国会和政府里民选代表多数所作的立法和决定。有学者认为,法官非经民选产生从而很大程度上无法对人民负责这一点,使得法院的这一权力的正当性受到了威胁。[2]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司法部门被贴上了“美国联邦政府中最不民主的部门”的标签。[3]事实上,自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早期开始,其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角色和价值问题就处于广泛的争议中。[4]司法审查的支持者强烈主张司法对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制衡的必要性。其反对者则认为它是“不规则”的制度,缺乏宪法上的正当性,因为它最不可能精确代表真实的民意。一位学者将司法审查描述为“我们制度中的一股反多数力量”和“美国民主政体中的一个异常机构”。[5]这一地位形象反映了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宣布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宪的做法“背弃”了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所表达的意志。[6]毕竟,“能否对选民负责是一项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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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04LLCV;洛克纳时代之前:“反多数难题”的提出,洛克纳时代:“反多数难题”逐步引起注意,从五十年代到现在:“反多数难题”被充分讨论,立法权行使中“多数规则”之必要:民主[22]与共和[23,为立法权行使中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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