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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国龙、李桂珍是受害人刘成强的父母亲,受害人刘成强是 被告曹满珠的女婿。原告曹艳芝与受害人刘成强婚后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生儿子刘靖涛。被告陈小毛、李仁湘、李慈合伙建房, 便将一栋位于永兴县柏林镇千里坪市场的五层楼(包括一楼门 面)的住宅承包给被告曹满珠建造,2008 年 4 月 24 日,双方签 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该合同第四条约定: “在施工期间, 乙方(曹满珠)要有专人负责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不得违反安全施工操作,一旦造成安全施工事故,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曹满珠在承建该房时,雇佣受害人 刘成强做工,工资为 60 元/天。2009 年 10 月 7 日下午 5 时许, 刘成强在 5 楼吊河沙时,因绞车出故障从 5 楼摔下受伤,永兴县 人民医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双侧血气胸、肺挫伤;3、 肾挫伤;4、双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因病情严重,在该院进行 急救后,被送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经郴州市第一人民 医院抢救无效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死亡。被告曹满珠已经支付 死者的医疗费 61654.87 元(其中永兴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 5504.87 元、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 56150 元) 、火化 费 1800 元。另查明,被告曹满珠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建筑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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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它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 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佣关系中的雇主 责任,第十条规定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民事责任。但因雇佣与承揽的界限十分模糊,且由于雇佣与承揽 的不同定性直接涉及到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当事人又往往趋利避害,极力混淆两种法律关系, 故实务中必须区分两种法律关系,具体结合案情如下: 1. 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劳务系完成工作成果的 手段。 2. 雇佣关系中,雇员要接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按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 劳务活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独立地完成工作。 3. 雇佣关系中通常由雇主提供工具或设备。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由于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 务,所以一般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 4. 雇佣关系一般是定期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多按劳动成果结算。<br />
交通肇事罪量刑及相关司法解释 [释义]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 法释〔2000〕 33 号) 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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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豆丁求助:有没有雇佣关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