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东阳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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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2009 年招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事招(2009)第04 号

 

招聘单位:东阳市卫生系统各医疗单位

经费性质:差额拨款

主管部门:东阳市卫生局

招聘人数:临床、护理等 专 业 共 计 91 名 , 其 中 定 向 山 区 镇 乡 卫 生 院 招 聘 12 名 , 详 见 附 表 。

 

 

条件

:1、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专业对口、有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1979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放射医学(核医学)和定向山区卫生院招收的年龄放宽至1974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3、东阳户籍,其中临床医学本科、儿科学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放射医学(核医学)、病理技术专业面向省内招收;

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特指2008-2009 年毕业生,专业、学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和执业资格考试条件要求;

其他报考者(包括2008 年前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学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临床医学岗位专业限临床医学、全科医学、社区医学),并须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2009 年 8 月 3 日----4日上午8:30-11:00 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东阳市人才交流中心(东街1 号老市政府一楼)

 

报名方法

:1、考生凭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证明)、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可享受加分的考生还需一并提供户籍所在村、乡镇政府的证明;

2、有就业单位的正式员工或经劳动部门备案的编外人员报考的须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3、报名者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东阳人才网上下载),提供二寸证件照2 张,交考务费40 元;并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4、各考生根据公布的岗位需求和条件,选择一家单位和岗位报名。8 月 7 日在东阳人才网公布各单位需求岗位报名情况。8 月10 日在市行政中心19 楼卫生局办公室(1927),允许报名人员调整志愿一次。8 月11 日公布调整后报名情况。

领准考证:2008 年8 月20 日—21日市人才交流中心

报考程序

:1、笔试:①临床医学、儿科学、麻醉学专业考临床医学试卷(医学基础占30%,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占70%);②护理学考护理学试卷(医学基础占 30%,护理专业知识占 70%);③其余专业考医学基础卷(人体解剖学占 50%,生理学占 50%),各试卷总分为 100 分。报考市属医院(人民医院、巍山分院、中医院、横店医院、妇保院、红十字会医院、皮肤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8 家)岗位的按同类试卷笔试总成绩的平均分划定最低录用分数线,其他的按同类试卷笔试总成绩平均分的 75%划定最低录用分数线。放射医学(核医学)岗位的不设最低录用分数线,但参加笔试人数不足3 人时,取消招聘计划。

考生考试成绩在同类试卷笔试总成绩的平均分以上而因志愿原因未能被录用的,并且同类岗位还有空缺的,允许其调整志愿一次,按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择,成绩相同,籍贯(毕业生档案所记载的为准)优先。

2、加分:山区乡镇卫生院定向招聘岗位,考生户籍在报考卫生院所在乡镇的总成绩加4 分;考生已在报考山区卫生院及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担任临时卫技人员满1 年的加2 分(定向巍山、千祥、湖溪下属服务站的应在招聘所在服务站担任临时卫技人员),工作年限每增加1 年再加0.3 分(以卫生局审批登记为准);以上加分条件只可享受一次。

3、体检:每个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1.5 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对象(如最后一名成绩相等的,均列为体检对象);体检标准按浙人公[2005]68 号文件执行。

考核录用

:1、体检合格者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 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超过招聘计划数时,相同成绩的一律另行加试,成绩高者列为考察对象。),如体检合格人数未达到招聘计划的,按实际体检合格人数考察;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过程中自动放弃的,缺额人数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列为考察对象。

2、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并在东阳人才网上公示。

3、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聘用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缺额人数不再替补。

4、乡镇卫生院定向招聘的医务人员录用后,五年内不允许借用和调动。

备注:

本次招聘工作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和操作程序,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按规定严肃处理。

考生报名后应及时上《东阳人才网》查询笔试分数、体检、录用的通知,各事项不再进行电话通知。如果考生原来提供的资料有变化,请随时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干部管理科或市卫生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6655825、86655782)。否则,造成后果自负。本简章由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东阳市卫生局共同负责解释。

 

 

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东阳市卫生局

2009 年7 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