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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应损益的信息含量分析研究--_--针对2007-201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pdf
新会计准则下应税损益的信息含量分析研究--_--针对2007-201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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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江苏省涉申报鉴证业务规范2007.doc
[指导]江苏省涉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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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左右各国关加元动态2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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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feat of Oregon´s Tobacco Tax Initiative in 2007(2007年俄勒冈烟草倡议的失败).pdf
The Defeat of Oregon´s Tobacco Tax Initiative in 2007(2007年俄勒冈烟草税倡议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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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街道协办工作总结.doc
2007年度街道协税办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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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科2007总结及2008工作思路.doc
(七)加强小税种的管理.一是做好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和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今年受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三资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市内部分乡镇土地纳入一等土地,范围比原先有了扩大影响,我局共征收土地使用税4333万元,同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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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街道协办工作总结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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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Ad Valorem Taxes by Individual Government Unit:2007的从价的个别政府单位.pdf
2007 Ad Valorem Taxes by Individual Government Unit:2007的从价税的个别政府单位Ad,ad,by,Unit,政府,从价税,taxes,从价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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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个税2007-9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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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br /> 国税函〔2007〕946号<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 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 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br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 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问题的请示》 (青地税发〔2006〕132 号) 收悉.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 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 ,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 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 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 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天,或者按税收 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br /> —1—<br />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 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 号)第四条 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 (安排) 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 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 过 183 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 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8 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 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 号第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br /> 当月境内 应纳税额 = 外工资薪 金应纳税 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当月境内 支付工资 当月境内外 支付工资总额<br />
(二)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97 号第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 纳的个人所得税. 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 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 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 天,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财税 字〔1995〕098 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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