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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应知”或者“应当知道”指的都是明知,因而属于故意的范畴,但“应当知道”容易误解为不知,而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此,应当引入推定故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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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正确认定“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中的“应当知道”
正确认定“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中的“应当知道” 正确认定“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中的“应当知道”
一、案情
2001 年 1 月 17 日,四川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四川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与绵阳 富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因办公楼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拖 欠工程款问题,绵阳富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5 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98 万元;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 3.3 万元 以及违约金。 在一审举证期内, 原告绵阳富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找到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站在其打印好的 《富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及办公楼质 量验收的情况说明》上签署了“办公楼主体工程通过了验收,情况属实”,并加盖了绵阳市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站的公章后,并提交给涪城区法院,拟证明其修建的办公楼主体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被 告应当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办公楼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 “办公楼主体工程通过了验收”的证明相矛盾, 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79.892997 万元和利息。 四 川派派新材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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