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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河北国税明确新旧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问题.doc
[经济/管理]河北国税明确新旧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河北国税明确新旧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日期:2008-12-09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网讯 从 2007 年 7 月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 式进行了调整,并要求民政部门对 2007 年 7 月 1 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单位,按照新的条件重新进行审查认定。为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专门下发通 知(冀国税[2008]382 号),明确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

通知明确,新办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并从税务机关审批的次月起, 享受财税[2007]92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原有福 利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注意以下三项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7]92 号,以下以文号简称)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原有福利企业在 2007 年 7 月至 9 月间,虽未为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财税[2007]92 号文件第五条其 他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提出退减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按照 财税[2007]92 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原有福利企业在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 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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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新旧政策衔接 下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的纳税处理由于新旧税法都有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收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因此衔接政策明确,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上以前年度结转未扣除的广告费之和不超过销售 营业 收入5 。的部分。如:某企业以前年度结

向豆丁求助:有没有新旧政策衔接?